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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判字速成奪分懶人包》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

115年憲判字第2號:健保補充保費固定倍數裁罰因「處罰過苛」被宣告違憲!大法官重申責罰相當原則,未來不得僅以固定倍數強硬開罰。行政法與憲法考點極重,考生一定要看,

《📕憲判字速成奪分懶人包》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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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之裁罰案】。

🎯 一、 背景事實與審查客體

 (一) 案件背景事實:

  1. 本案起因:聲請人為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於106年度給付薪資給三名「非所屬投保單位」的人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31條規定,聲請人屬於「扣費義務人」,依法應於給付時「就源扣取」並代為繳納補充保險費。

  2. 實務困境:因聲請人未依規定扣繳,經健保署通知限期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健保署便依健保法第85條規定,直接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以「固定3倍」之罰鍰(共計9萬3,000元)。聲請人認為此僵化裁罰過於嚴苛,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 審查客體: 健保法第85條規定:「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之罰鍰。」

(三) 憲法爭點: 系爭規定僅以「應扣繳之金額」為唯一計算基礎,並處以「固定倍數(1倍或3倍)」的罰鍰,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

⚖️ 二、 判決主文

 (一) 違憲/合憲宣告結果: 部分違憲宣告。系爭規定以應扣繳之金額為計算罰鍰之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二) 修法期限: 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檢討修正。

📖 三、 判決理由與憲法審查(涵攝過程詳解)

(一) 涉及之憲法基礎:

  1.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

  2. 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3. 責罰相當原則(行政法上違規處罰應視情節輕重為之)。

(二) 核心理念(社會保險制度與扣費義務之本質):

  1. 全民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透過所得給付端(扣費義務人)就源扣繳,所需行政成本遠低於保險對象個別申報,且能防免漏報,有助促進保費負擔公平性。

  2. 大法官強調,扣費義務人本質上僅是「輔助保險人落實收取保費」的角色,並非保險費的實質負擔者。因此,對其違反程序義務的裁罰,必須給予符合違規情節的裁量空間。

(三) 審查原則與過程(比例原則審查):

  1. 目的正當性(合憲):系爭規定透過行政罰制裁未盡義務者,目的是確保扣費義務之履行、減省健保資源耗費及充實健保財源,其目的洵屬正當。

  2. 手段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違憲關鍵): (1) 忽略實質違規情節:現行法雖然區分了「是否於限期內補繳」而給予1倍或3倍的罰鍰,但卻完全忽略了其他能反映違規輕重的因素,例如:違反義務的「可歸責性」、「逾期期間長短」以及事後的「補正情形」。 (2) 導致個案過苛(情輕法重):實務上可能發生應扣繳保費金額非常龐大,但扣費義務人的違規非難性極輕微的情形。此時,若依據法律「未預留裁量空間」也「未設置合理最高額限制」的規定,強制依巨額本金處以固定倍數罰鍰,對僅居於輔助地位的扣費義務人來說顯然過苛。

  3. 結論:系爭規定採單一劃一之處罰方式,未斟酌個案全部具體狀況,亦無防止個案過苛的調節機制,不符責罰相當之要求,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15條財產權保障。

🛡️ 四、 過渡期間處置與修法指引(救濟途徑之建立)

為彌補修法前空窗期,大法官明定:相關機關及法院於個案適用系爭規定時,若遇有「顯然過苛」的情形,應依判決意旨辦理。亦即可以「參酌個案違規之情節,裁處適當之罰鍰金額」,不受系爭規定所定按應扣繳金額「固定1倍或3倍裁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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