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推:備考以來唯一讓我從「看不懂、整理不了」徹底翻身的工具。
『腦學X』腦科學刷題系統,這裡用 👉https://www.brainox.tw/
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
🎯 一、 背景事實與審查客體
(一) 案件背景事實:
1.本案源於花蓮地院少年法庭法官的聲請。兩起案件的少年「戶籍地」雖在花蓮,但分別被桃園地院、屏東地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15條前段裁定移送至花蓮地院。
2.花蓮地院法官調查後發現,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實際上皆未居住於花蓮,且請求移送至實際居住地法院。但礙於少事法第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導致無法將案件移交給最適合的法院處理。
(二) 審查客體:少事法第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法院一概不得再行移送之規定)。
(三) 憲法爭點:該禁止再移送之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對少年之特別保護義務及訴訟權等相關保障?
⚖️ 二、 判決主文
(一) 部分違憲宣告:少事法第15條後段規定,在**「受移送法院並非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之情形下,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利益再行移送,此部分抵觸憲法意旨,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效。
(二) 修法期限:相關機關應於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完成修法。
📖 三、 判決理由與憲法審查
(一) 涉及之憲法基礎:
1. 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少年人格權)。
2. 違反憲法第156條(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之義務)。
(二) 核心理念(少年最佳利益之內涵):
1.少事法應以保障「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2.管轄法院的重要性:由何處法院處理,不僅決定少年是否需承受「長途跋涉奔波」之苦,更直接攸關未來處遇執行時,能否有效「調整其成長環境」與「矯治性格」等重要利益。
3.正當調查程序:移送前,法院應參酌少年調查官報告,考量少年就學、就業、非行情節等,並應讓少年就「由何處法院處理」有陳述意見的機會,確認符合最佳利益始得移送。
(三) ⚖️ 比例原則審查過程:
1. 目的正當性(合憲):禁止再行移送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法院間相互推諉,避免因再移送導致程序延宕及浮濫移送,此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若受移送法院確實能提供更適當保護,禁止再移送即為合理且必要的手段。
2. 手段適當性(違憲關鍵:實務運作的落差): 大法官點出實務上常發生「受移送法院不再適合」的幾種真實情境:
(1) 原法院調查未完足:例如僅調閱戶籍資料,卻未讓少年及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
(2) 判斷或資料錯誤:調查資料有誤,或法官權衡時判斷錯誤。
(3) 少年生活動態改變:少年處於成長階段,實際居住地、就學就業地或親權行使人可能發生改變。
3. 結論:在上述情境下,若由受移送法院繼續處理,已不符少年最佳利益。法條卻「一概禁止」再行移送,屬顯然不適當的手段,無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四、 過渡期間處置(救濟途徑之建立)
為彌補修法前空窗期,並徹底解決體系上的程序保障不足,大法官提出以下處置與指引:
1. 過渡期處置(法官得裁定再移送):在修法完成前,受移送法院經調查後,若認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確實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裁定再行移送。
2. 賦予當事人救濟權(得抗告):為維護少年利益,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該「再行移送裁定」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抗告。
📣 五、大法官對立法者的附帶修法指引:
1. 大法官特別指出,現行少事法針對「第一次移送(第15條前段)」的裁定,並未賦予抗告或其他救濟途徑。
2. 雖然此欠缺救濟途徑的現況,被認為「尚不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但確實對「被移送少年的最佳利益」存有疑慮。因此,大法官期許相關機關於未來修法時,應將此等缺乏救濟機制的現況一併檢討修正。
‼️還是覺得法科範圍很大嗎?理律師直接透過10年大數據,告訴你每個單元的命題機率。法學知識考前只要17小時,唸完 50%的重點單元,就能穩拿 80%以上的高分!不要再做無效努力。
🏆立即加入課程,用最快的方式成功上榜 👉【法學知識+行政法】大數據命題落點班- 一年正課+3年講義考古題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