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 star
【行政法】最新考題、實務見解與修法解析

私立學校教師救濟重大變革!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13年度上字第423號判決:告別「雙軌救濟」

私立學校教師遭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時,究竟應該提起民事訴訟,還是可以另外針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23號判決,改變過去私立學校教師「民事+行政」的雙軌救濟模式,認為相關爭議原則上應回歸教師與學校之間的「聘約關係」處理。本文除了整理本判決重點,也一起帶大家看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以來,教師救濟實務見解是如何一路演變到現在。

私立學校教師救濟重大變革!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13年度上字第423號判決:告別「雙軌救濟」

好久沒有跟大家分享實務見解了!最近看到一則很值得注意的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23號判決,是近期教師救濟非常重要的一則實務見解,而且已經成為最高行政法院的統一法律見解,想跟大家分享一下。

以下除了整理本判決的重點外,我也會一起帶大家看這個爭點過去的實務見解,是怎麼一路演變到現在的,這樣會比較容易理解這則判決到底改變了什麼。

這則判決最重要的地方,在於:它改變了過去私立學校教師的「雙軌救濟」模式。

過去私立學校教師遭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時,除了可以對學校提起民事訴訟外,還可以針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提起行政訴訟。

但這次最高行政法院重新檢討了這套救濟架構,認為這類爭議應該回到⭐教師與學校之間的「聘約關係」來處理。

也就是說,私立學校教師如果認為學校的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不合法,原則上應該直接針對學校尋求救濟,而不是再另外針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提起行政訴訟。


🧠 準備國考,不只要看懂考點,更要實際刷題

腦學X用歷屆考題大數據+腦科學複習機制,幫你鎖定高命題機率考點,把看過的內容真正練熟。

👉 免費登入腦學X,開始腦科學刷題:https://www.brainox.tw/page/mode/history 


🔍 一、本案爭點

本案教師原為元培醫事科技大學助理教授,因連續3年未通過教師評鑑,學校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7條第1項第2款及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作成不續聘及資遣決議,並報請教育部核准。

教師不服教育部的核准,經訴願遭駁回後,以教育部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

📌 本案真正要處理的問題是:

私立大學教師認為學校對其所為的不續聘及資遣不合法,除了可以對學校提起民事訴訟外,是否還可以另外以教育部為被告,針對教育部的核准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這次的答案是否定的。


🔄 二、過去實務:私立學校教師採「雙軌救濟」

過去實務對公立與私立學校教師採取不同的救濟模式。

(一)公立學校教師

公立學校與教師之間屬行政契約關係。

早期實務將學校對教師所為的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定性為行政處分,因此教師應以學校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則只是法定生效要件,不能另外針對核准提起撤銷訴訟。

(二)私立學校教師

私立學校與教師之間則屬私法契約關係,因此學校所為的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屬於私法契約上的意思表示,教師應對學校提起民事訴訟。

但過去實務同時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定性為行政處分,所以教師還可以另外對主管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形成:

➡️ 「民事+行政」的雙軌救濟。


⚖️ 三、為什麼最高行政法院要改變過去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這次重新檢討了過去的雙軌救濟。

一方面,這套制度造成公立與私立學校教師在救濟途徑上的差異;另一方面,教師真正爭執的,其實是「學校能不能合法終止或改變聘任關係」,核心仍然是教師與學校之間的聘約問題。

如果同一個不續聘或資遣事件,同時交由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處理,不但與契約法理有所扞格、不符合訴訟經濟,也可能發生兩個法院裁判結果不同的情形。


📚 四、從111年憲判字第11號開始的實務轉變

這次的見解轉變,其實不是突然發生的,而是承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之後的一連串實務發展。

(一)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依113年度上字第423號判決的整理,111年憲判字第11號已指出,大學依聘約對教師所為的不續聘,性質上是學校基於聘約當事人地位所為的契約上意思表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則是國家對學校進行監督的機制。

(二)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

之後,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改變過去對公立學校教師採取的行政處分說,認為公立學校解聘教師也是基於聘約所為的意思表示。

(三)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64號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664號判決又進一步指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非聘約當事人,其對不續聘決議所為的核准只是行政監督措施,不會直接影響教師的法律地位,因此並非行政處分。


⭐ 五、113年度上字第423號判決:私立學校教師也回歸聘約關係

113年度上字第423號判決進一步把這套法理適用到私立學校教師。

法院認為,不論公立或私立學校,對教師所為的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原則上都應回歸聘約關係處理,屬於學校基於聘約當事人地位所為的契約上意思表示。

兩者真正的差別,在於聘約本身的法律性質

🏫 公立學校:行政契約
→ 相關爭議由行政法院處理。

🏫 私立學校:私法契約
→ 相關爭議由民事法院處理。

所以現在判斷救濟途徑的重點,是回到教師與學校之間的聘約關係來看。


🎯 六、教育部的核准,不是行政處分

這也是這則判決很值得注意的地方。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並沒有改變私立大學與教師之間既有的私法關係,也沒有直接對教師形成不利的法律效果,因此只是行政監督措施,而不是以教師為相對人的行政處分。

法院另外指出,現行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針對不同的解聘、不續聘事由,分別規定是否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須報主管機關核准。

這也表示,並不是所有學校基於聘約所為的意思表示,都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的核准,也不是學校作成意思表示的必要條件。

所以不能只因為法律規定某些情形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就認為該核准本身會直接改變教師的法律地位。


✅ 七、本案結論

依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23號判決,私立學校教師如果認為學校對其所為的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違法,應該直接針對學校的契約上意思表示尋求救濟。

以本案來說:

👉 教師可以以元培醫事科技大學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爭執學校的不續聘及資遣是否合法。

👉 但不能另外以教育部為被告,針對教育部的核准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因此駁回本件上訴。


📌 八、考生要記住什麼?

如果是準備司法官、律師或行政法相關考試,這則判決最重要的不是只記住「私立學校教師走民事訴訟」,而是要掌握背後整套實務見解的轉變: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

回歸學校與教師間的聘約關係

🏫 公立學校:行政契約 → 行政法院
🏫 私立學校:私法契約 → 民事法院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原則上屬行政監督措施,而非對教師作成的行政處分。

這樣遇到題目變形時,才不會只背結論,卻不知道該怎麼判斷。


🧠 看懂了,接下來就用題目測試自己

看懂一則重要實務見解只是第一步,真正到了考場,還是要能從題目中辨認考點、判斷法律關係,並選出正確答案。

腦學X結合歷屆考題大數據與腦科學複習機制,幫你把時間優先花在高命題機率考點,透過實際刷題、錯題回顧與間隔複習,把看過的考點真正記起來。

👉 免費登入腦學X,開始腦科學刷題:https://www.brainox.tw/page/mode/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