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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析】刑事訴訟法 114年11月修法解析 - 停止羈押防逃+採尿程序新制

114 年 11 月刑事訴訟法修法,重點包括停止羈押防逃機制與採尿程序新制。第116-2條新增法院得通知主管機關註銷護照、旅行文件;第205-2條則將採尿程序獨立規範,原則須報請檢察官許可,急迫時可先採尿,但須於24小時內報請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另增訂第205-3條採尿許可書制度,以及第205-4條緊急採尿的法院救濟程序。

【新法解析】刑事訴訟法 114年11月修法解析 - 停止羈押防逃+採尿程序新制

【新法解析】刑事訴訟法 114年11月修法解析 - 停止羈押防逃+採尿程序新制

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主要涉及第116-2條、第205-2條,並增訂第205-3條、第205-4條。修法重點可分為兩大方向:

  1. 強化停止羈押後的防逃措施:法院得通知主管機關註銷護照、旅行文件。
  2. 完善非侵入式採尿程序:建立檢察官許可、許可書、事後審查與法院救濟制度。

一、修正第116-2條:停止羈押後得註銷護照、旅行文件

(一)修法內容

  1. 修正前,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可以命被告交付護照、旅行文件,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
  2. 修正後,第116-2條第1項第6款增加「註銷」二字。
  3. 因此,法院除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外,也得通知主管機關註銷被告既有的護照、旅行文件。
  4. 此規定適用於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的情形。

(二)新舊法比較

項目 修正前 修正後
命被告交付護照、旅行文件 可以 可以
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 可以 可以
通知主管機關註銷既有護照、旅行文件 未明文規定 明文增訂

(三)修法目的

  1. 舊法只能防止被告重新申請護照或旅行文件,但對於被告已經持有的有效護照,控管不足。
  2. 若被告於停止羈押後持既有護照出境,可能規避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
  3. 本次修法增加「註銷」機制,目的在於強化停止羈押後的防逃功能。
  4. 此修正是為了填補舊法漏洞,避免停止羈押制度被利用為逃亡工具。

二、修正第205-2條:採尿程序獨立規範

(一)修法內容

  1. 修正前,尿液與毛髮、唾液、聲調、吐氣等項目一併規定於第205-2條。
  2. 修正後,尿液採集被獨立移列至第205-2條第2項、第3項。
  3. 原則上,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採尿,須報請檢察官許可。
  4. 例外於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的急迫情況,得先以非侵入方式採尿,但採取後24小時內應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

(二)新舊法比較

項目 修正前 修正後
尿液是否獨立規範 否,與毛髮、唾液等同列 是,獨立規定於第2項、第3項
採尿是否須檢察官許可 未明文要求 原則須報請檢察官許可
急迫情況可否先採尿 未完整規範 可先採尿
事後審查 未明文規定 採取後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
檢察官不同意時 未明文規定 應於3日內撤銷
違法採尿證據能力 依一般證據排除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明示依第158-4條個案判斷

(三)修法目的

  1. 尿液採集雖屬非侵入式採樣,但仍涉及身體權與資訊隱私權。
  2. 尿液可能揭露毒品反應、用藥情形或其他身體資訊,對個人隱私影響較大。
  3. 本次修法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意旨,強化採尿程序保障。
  4. 修法目的在於兼顧犯罪偵查、證據保全與基本權保障。

三、增訂第205-3條:採尿許可書制度

(一)修法內容

  1. 新增第205-3條,明定採尿許可應使用許可書。
  2. 許可書應由檢察官簽名。
  3. 執行採尿時,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出示許可書及可證明身分之文件。
  4. 許可書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並應即將許可書交還。

(二)許可書應記載事項

項目 內容
案由
受採取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應鑑定之事項
執行之機關及期間

(三)新舊法比較

項目 修正前 修正後
採尿許可書 無明文規定 明文增訂
許可書應記載事項 無明文規定 案由、受採取人、應鑑定事項、執行機關及期間
許可書簽名 無明文規定 應由檢察官簽名
執行時出示文件 無明文規定 應出示許可書及身分文件
期間屆滿後效力 無明文規定 不得執行,並應交還

(四)修法目的

  1. 採尿許可書與刑事訴訟法第204-1條的鑑定許可書性質相近。
  2. 若許可書內容與執行方式不明,容易造成實務混淆。
  3. 程序不明確也可能引發證據能力爭議。
  4. 因此,本條透過許可書應記載事項、檢察官簽名及執行時出示文件,讓採尿程序更明確、可受審查。

四、增訂第205-4條:緊急採尿的法院救濟程序

(一)修法內容

  1. 受採取人若不服第205-2條第2項後段的緊急採尿,可以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
  2. 聲請期間為10日,自採取日起算。
  3. 法院不得以採尿已執行終結、沒有實益為由駁回。
  4. 對法院就該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二)新舊法比較

項目 修正前 修正後
緊急採尿救濟程序 無明文規定 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
聲請期間 無明文規定 自採取日起10日
法院可否以已執行完畢為由駁回 無明文規定 不得駁回
裁定可否抗告 無專門規定 不得抗告

(三)修法目的

  1. 緊急採尿允許執法人員在未事先取得檢察官許可時先行採尿,偵查彈性較高。
  2. 但也因為欠缺事前許可,對人民身體權與資訊隱私權的風險較高。
  3. 因此,新法增設法院救濟程序,使受採取人得請求法院審查採尿是否合法。
  4. 即使採尿已經完成,仍可能影響後續證據能力判斷,所以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五、整體制度變化總表

修正條文 舊法問題 新法內容 修法目的
第116-2條 對既有護照控管不足 法院得通知主管機關註銷護照、旅行文件 強化停止羈押後防逃機制
第205-2條 採尿未獨立規範,程序控制不足 採尿原則須檢察官許可;急迫時可先採,事後24小時內報請許可 兼顧證據保全與基本權保障
第205-3條 採尿許可書制度不明 增訂許可書應記載事項、檢察官簽名、執行時出示文件 使採尿程序明確化
第205-4條 緊急採尿欠缺專門救濟 受採取人得於10日內聲請撤銷 建立事後司法審查

六、結論

本次修法可以用兩個重點掌握。

第一,停止羈押制度方面,新法補強被告出境防逃機制。法院不只可以命被告交付護照,也可以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或註銷護照、旅行文件。

第二,採尿程序方面,新法將尿液採集從一般非侵入式身體檢查中獨立出來,建立「檢察官許可原則、急迫情況例外先採、事後審查、許可書制度、法院救濟」的程序架構。

整體而言,本次修法一方面強化刑事程序的有效執行,另一方面也提升採尿程序對身體權與資訊隱私權的保障。